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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4]80号

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8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政府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制定。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八八战略”,以搞活搞好国有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促进国有资产向重点领域和优势企业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现国有资产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推动改制;要坚持以人为本,稳妥推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推进的速度和职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确保改革稳妥推进;要坚持依法运作,规范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防低估贱卖、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坚持以改革促发展,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素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一)改制方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并按规定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资管理部门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资产清查和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防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按照国办发[2003]96号文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评估结果报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和备案。

(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资产损失认定、处理和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有关职工养老、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等,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提留或列支。

(四)产权交易。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号令)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资产定价。国有产权的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产权转让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无形资产、企业盈利能力、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六)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并不得享受10%的一次性付款折扣。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自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并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七)管理层收购。向本企业经营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企业产权的资金,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三、切实维护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利用改制逃废债务。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结果等要进行公示。要按规定调整好职工劳动关系,解决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等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债权人、企业和职工之间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改制。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节奏。要建立竞争机制,选择良好的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推动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盘活资产和扭亏增盈。要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管,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索 取 号: JS0058-2004-1-0001

公开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产生日期: 2004-08-24



索取号:JS0058-2004-2-0001 公开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产生日期:2019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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